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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律师集体宣誓活动
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律师集体宣誓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全市律师于2018年12月2日开展向宪法集体宣誓活动。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律师集体宣誓活动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执业理念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掀起新高潮,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2018年12月2日将组织律师开展向宪法集体宣誓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集体宣誓活动的重要意义

12月2日至12月8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全国范围将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广大律师在宪法宣传周首日举行集体宣誓活动,对于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增强律师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对于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引领、带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体安排

(一)活动时间:“宪法宣传周”于12月2日正式启动,各市、有条件的县务于12月2日当天举行律师集体宣誓活动。

(二)参加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尚未参加过律师宣誓的在职律师或新取得执业证的律师进行首次宣誓,已经参加过律师宣誓的律师按照《律师宣誓规则(试行)》要求重温誓词。

(三)组织实施:律师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省直律师由省厅律师处、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距市区较远的县域律师由主管司法局组织实施。宣誓仪式要形成活动声势,参与集体宣誓活动的律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律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县域律师全部参加集体宣誓。未参与集体宣誓活动的律师可按照《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单独宣誓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宣誓。

(四)活动场所:组织集体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尽可能安排在广场、礼堂、报告厅等大型公共场所,增强仪式感。

(五)程序要求。各市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宣誓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宣誓程序、仪式要求和宣誓誓词组织集体宣誓。集体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律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领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负责人担任监誓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12月2日当天如期开展律师集体宣誓活动,确保活动影响大、声势强、效果好。

(二)要注重与“宪法宣传周”其他活动安排紧密结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联动、同频共振,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注重留存活动影像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官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广泛宣传,主动邀请新闻媒体第一时间报道活动情况。

(四)要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组织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宪法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以多种形式做好宪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五)各市司法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宣誓活动开展情况(包含县域律师集体宣誓情况),在12月3日前将活动简要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和省律师协会。

关于组织省会律师集体宣誓活动的通知

 

市直律师事务所,市内四区律师事务所:

    为培育省会律师的职业精神,进一步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省司法厅指示精神,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将组织省会律师进行集体宣誓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8年12月2日(周日)9:00前必须到场。

(二)地点:石家庄市法治公园(西清公园,省法院对过)。

(三)要求:各所必须保证全部人员提前到场,现场签到。

二、具体要求

    (一)着装:宣誓人宣誓,应免冠,外着律师袍,胸前佩戴律师徽章,穿着深色正装裤和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正装裙。确实无律师袍的,着深色正装。

律师出庭服装应当洁净、平整、无破损,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覆盖其他衣物,不得佩带其他饰品或者挂戴其他物品。

    (二)此次宣誓活动,省、市司法厅领导参加,各所务必高度重视,主任亲自负责,具体安排,并对所内参加人员提出具体要求,不得请假。

(三)因参会人员较多,停车位紧张,号召参会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出现问题的追究责任,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我所在市律师处组织领导下,积极报名参加了此次宪法宣誓活动。此次宣誓,我所崔伟崔主任和张晓霜律师参加了活动,并遵守活动组织安排,见证了此次宪法宣誓活动取得圆满成功!